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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 告 王正修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沈巧元律師被 告 胡潤能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