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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2號上 訴 人 蔣百齡被上訴人 蔣瑞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98年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7,750元(參上訴人於原審所陳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見原審卷㈠第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5,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