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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上 訴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4,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3,820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