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 告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許順興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被 告 謝學人

謝李彩雲謝學真謝學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函覆的資料,提及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的建物是位在懷生國中校區北端,並非南端凸出部,且依「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房地產移交清冊(凸出部分)」的備註欄記載,「本案房地係懷生國中凸出空軍總部營區部份座落臺北市○○○○○段○○○○○○○○號內」、「本房地原為空軍子弟學校舊產,...建造於民國39年至42年間...。」。請兩造於106年11月15日前以書狀就此爭點相關內容再表示意見或提供調查證據的方法,例如(但不限於)請提供當時相關照片、地址資料等,證據若是在對造或第三人,也可以聲請法院命其依法提出。書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等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