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王芳齡
王玉如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 告 王博賢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恢復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本件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