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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繼盛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城邦有限公司、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之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業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444元。惟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8日具狀到院,就本訴部分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就反訴部分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7,746,5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本、反訴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原判決本訴部分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各4,209,310元,及均自10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18,620元(計算式:4,209,310元×2=8,418,62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537元;而反訴部分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7,746,585元為訴訟標的金額(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587元。是本件應徵本、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43,124元(計算式:126,537元+116,587元=243,1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尚欠1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