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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 告 林貞美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被 告 王正文訴訟代理人 王悅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另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 條規定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其基於土地共有人之地位,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被無權占用之共有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就該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請求返還被占用土地面積之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98年度台抗字第391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原告基於土地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821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如複丈成果圖所示頂樓平台予全體共有人,且該頂樓平台座落土地為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11,852 元,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554,447元(計算式:611,852 元×69平方公尺÷4 =10,554,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928 元,扣除已繳納77,62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