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9號原 告 周榮彬
周信季原 告 周美珠(即周秋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克霖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複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原 告 周阿進
周阿文廖周和容周榮科周游連周婉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榮彬原 告 周江梅鳳
周鵬飛周鵬勇周鵬郎李秀蘭(即周信寶之繼承人)周信昊周菱玲周麗玉周麗敏周麗華周麗玲周麗芳周麗慧周麗蓉被 告 陳永雄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告 林茂雄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被 告 周朝成
張啟輝張啟雄張啟賢張甄張麗娟陳詹阿惜(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陳炳旭(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陳麗奾(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陳炳仲(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陳美妙(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陳麗妃(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陳久弘陳金燦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被 告 李明智(即李陳碧雲之繼承人)
李明哲(即李陳碧雲之繼承人)李珠華(即李陳碧雲之繼承人)李珠蘭(即李陳碧雲之繼承人)李珠英(即李陳碧雲之繼承人)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和(即李陳碧雲之繼承人)被 告 黃陳滿
黃陳月櫻陳亮朱謝張阿珠曹燕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被 告 鍾佩君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被 告 陳劭齊
楊鋮緁楊鋮珺兼法定代理人 楊建志
何承蓉被 告 陳立哲
陳黛玉兼法定代理人 陳若宇
林雅玲被 告 周嘉玲
楊國雄(兼楊國毅之繼承人)梁卓鴻楊建和許素津李春成許宏榮沈素幸許智昱許智炫許烱昇鄭春枝吳錦滿林錦雲金希仁金希白林淑玲謝松男楊國徵(即楊國毅之繼承人)余秀瑗(即楊國欽之繼承人)楊建基(即楊國欽之繼承人)楊建殷(即楊國欽之繼承人)楊鳳儀(即楊國欽之繼承人)王朝堂(即王楊素貞之繼承人)王朝樑(即王楊素貞之繼承人)王朝正(即王楊素貞之繼承人)王絢玉(即王楊素貞之繼承人)楊秀惠(即楊國毅之繼承人)吳楊淑美(即楊國毅之繼承人)林楊麗芬(即楊國毅之繼承人)楊娥英(即楊國毅之繼承人)陳秀莉蔡素月陳有量林文浩上四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被 告 周韋立(即周燦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被 告 周博棟(即周燦之繼承人)
周淑貞(即周燦之繼承人)周淑謙(即周燦之繼承人)周麗珠(即周燦之繼承人)周麗蘭(即周燦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明宗被 告 游美桂(即周萬福之繼承人)
周煥勛(即周萬福之繼承人)周倪安(即周萬福之繼承人)周萬子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被 告 顏周梅芬
張土傳(即張周雪之繼承人)張連丁(即張周雪之繼承人)張忠進(即張周雪之繼承人)張家富(即張周雪之繼承人)張合(即張周雪之繼承人)張銀淵(即張周雪之繼承人)黃周梅周崑元周崑鈺周秋吟林周秋月周綉香周天送周娟娟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