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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萬2,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