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44號上 訴 人 黃季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吉堂、曾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求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聲明:(一)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及其中被上訴人葉吉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上訴人曾偉華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葉吉堂應以附件一所示之登報方式,刊登如附件二含附表一至五所示之道歉聲明各1 日。(三)被上訴人曾偉華應以附件一所示之登報方式,刊登如附件三含附表六至十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各1 日;及就第1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核,上(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 元;上(二)、(三)聲明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萬4,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附件一(原告主張之登報方式):
┌─────┬────┬───────────────┬───────────────┐│報紙別 │版別 │附件二、三字體大小 │附表一至十三字體大小 │├─────┼────┼───────────────┼───────────────┤│聯合報 │頭版 │道歉聲明:標楷體14 │附表一至十三標楷體14 ││ │AB │道歉人葉吉堂:標楷體14 │ ││ │下半版 │道歉人曾偉華:標楷體14 │ ││ │ ├───────────────┼───────────────┤│ │ │其餘文字:標楷體12 │其餘文字:標楷體10 │├─────┼────┼───────────────┼───────────────┤│中國時報 │頭版 │道歉聲明:標楷體14 │附表一至十三標楷體14 ││ │AB │道歉人葉吉堂:標楷體14 │ ││ │下半版 │道歉人曾偉華:標楷體14 │ ││ │ ├───────────────┼───────────────┤│ │ │其餘文字:標楷體12 │其餘文字:標楷體10 │├─────┼────┼───────────────┼───────────────┤│自由時報 │頭版 │道歉聲明:標楷體14 │附表一至十三標楷體14 ││ │AB │道歉人葉吉堂:標楷體14 │ ││ │下半版 │道歉人曾偉華:標楷體14 │ ││ │ ├───────────────┼───────────────┤│ │ │其餘文字:標楷體12 │其餘文字:標楷體10 │├─────┼────┼───────────────┼───────────────┤│蘋果日報 │頭版 │道歉聲明:標楷體14 │附表一至十三標楷體14 ││ │AB │道歉人葉吉堂:標楷體14 │ ││ │下半版 │道歉人曾偉華:標楷體14 │ ││ │ ├───────────────┼───────────────┤│ │ │其餘文字:標楷體12 │其餘文字:標楷體10 │└─────┴────┴───────────────┴───────────────┘附件二(原告主張之被告葉吉堂道歉聲明):
┌──────────────────────────────────────────┐│道歉人葉吉堂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及102 年3 月4 日先後在法務部調查局北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所為之陳述,於102 年3 月4 日在檢察官偵訊所為之陳述,於102 年3 月12日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之陳述,及於105 年1 月5 日審判期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法庭所為││之陳述,各均有部分陳述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係屬虛偽不實,造成黃季敏先生之名譽及財產受到嚴││重之損害,道歉人葉吉堂謹為此登報向黃季敏先生表達最深的歉意。道歉人葉吉堂 │└──────────────────────────────────────────┘附件三(原告主張之被告曾偉華道歉聲明):
┌──────────────────────────────────────────┐│道歉人曾偉華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101 年6 月18日、101 年12月6 日先後在法務部調查局北││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所為之陳述,於100 年7 月11日、101 年6 月18日、101 年8 月27││日先後在檢察官偵訊所為之陳述,於101 年12月20日在監察院所為之陳述,及於105 年7 月18日││審判期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法庭所為之陳述,各均有部分陳述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三係││屬虛偽不實,造成黃季敏先生之名譽及財產受到嚴重之損害,道歉人曾偉華謹為此登報向黃季敏││先生表達最深的歉意。道歉人曾偉華 │└──────────────────────────────────────────┘附件四(原告主張之被告葉吉堂、被告曾偉華虛偽證述內容):
附表一:
被告葉吉堂於101 年12月10日上午9 時22分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前述評選委員會應由召集人擔任主席,為何該次會議紀錄卻顯示係由署長黃││ │ │ 季敏擔任主席?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當時黃季敏是在沒有告知我的情形下,就臨時跑來主持這次會議,讓我也覺││ │ │ 得很納悶,但當時基於對首長的尊重,我也不可能去詢問他原因,而現場與││ │ │ 會人員也沒有人當場提出異議。 │├──┼────┼──────────────────────────────────┤│2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為何黃季敏又在此次評選委員會議中列席,並擔任會議主席?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跟衛星建置案第4 次評選委員會議的情形一樣,黃季敏在沒有事先告知我的││ │ │ 情況下,就臨時來參加這次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3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前述修正之27項規格,是否均為台灣標準公司不合格之項目?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我不清楚,因為相關會議紀錄內容沒有提到。 │├──┼────┼──────────────────────────────────┤│4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相關修正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係何人決定?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這部分是經過內外聘委員、業務單位資訊室、採購單位綜合企畫組、監辦單││ │ │ 位及智匯亞洲公司等列席人員討論後,再由主席黃季敏裁定的。 │└──┴────┴──────────────────────────────────┘附表二:
被告葉吉堂於102 年3 月4 日上午8 時50分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該段會議由何人主持?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黃季敏到場後,會議就由黃季敏主持了。 │├──┼────┼──────────────────────────────────┤│2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前示錄影畫面中,主要是由有關設計顧問廠商金力鵬提出建議修改方向,再││ │ │ 由黃季敏來做裁示,是否如此?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從會議錄影來看,是這樣沒錯。 ││ │ │調查員問 ││ │ │ 換句話說,這次會議中哪些規格項目應該要修正,是由黃季敏決定的?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對,從會議錄影來看,是這樣沒錯。 │├──┼────┼──────────────────────────────────┤│3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前示錄影畫面中,有多處是由黃季敏直接問台灣標準公司人員,關於不合格││ │ │ 的項目可以做到什麼規格,你認為這樣處理是否恰當?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這部分不符合採購法的規定,要問在場的採購單位及監辦的會計室、政風室││ │ │ 主任才清楚,但是我擔任評選委員或主持評選會議的時候,我不會這樣去問││ │ │ 廠商。 │├──┼────┼──────────────────────────────────┤│4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前示評選會議錄影及譯文中,評選委員或消防署人員有無討論或決議,該次││ │ │ 規格的放寬修正非屬重大變更?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都沒有討論到。 ││ │ │調查員問 ││ │ │ 在前示錄影當中,評選委員賈玉輝有提到「我們的會議記錄這邊講的,是沒││ │ │ 有重大的變更」,但前示所有會議錄影內容都沒有討論或決議規格修正係屬││ │ │ 非重大變更,該會議紀錄係如何製作而成?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依照黃季敏的發言來看,他一直強調要公告7 天,這就隱含著本案規格的修││ │ │ 改非屬重大變更的意思,我想會議紀錄應該是依黃季敏的意思來製作的,但││ │ │ 這也要問黃季敏才會清楚。 │├──┼────┼──────────────────────────────────┤│5 │葉吉堂 │調查員問 ││ │ │ 若依你前述,黃季敏裁示的會議決議並沒有記載在正式的會議記錄中,何以││ │ │ 如此?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依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1 項記載,台灣標準公司投標文件審查結果計有44項││ │ │ 規格不符,所以黃季敏指示的重新公告7 天,就是廢標之後要重新公告的結││ │ │ 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2 項記載相關修正內容非屬重大變更,這一點也是││ │ │ 從黃季敏指示的7 天來看,也包含了非屬重大變更的意思。 │└──┴────┴──────────────────────────────────┘附表三:
被告葉吉堂於102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北地檢署第一偵查庭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仍為虛偽不實之陳述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該會議的主持人為誰?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第五次一開始是我主持的,過了一個多小時後,換黃季敏主持。 │├──┼────┼──────────────────────────────────┤│2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黃季敏是否為評選委員?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不是。 ││ │ │檢察官問 ││ │ │ 不是評選委員是否可以參與評選會議或主持評選會議?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因為黃季敏是消防署署長,所以尊重他,當天與會的人員中有消防署的政風││ │ │ 、會計主任及採購單位謝志強等人在場,他們是專業,所以會提供意見供黃││ │ │ 季敏署長裁奪。 ││ │ │檢察官問 ││ │ │ 依照規定,不是評選委員得否參與評選會議?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是有一個規範,我的作法我是不會參加,應該是由召集人來開會處理,但我││ │ │ 沒有受過採購的專業訓練,規範內容我不太清楚。 │├──┼────┼──────────────────────────────────┤│3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提示譯文(三))顯示在詢問廠商能否達到相關需求,而非單純請廠商說││ │ │ 明其提出之規範內容,有何意見?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會議是黃季敏主持的,現場有採購單位,會計跟政風單位也有在場,如果認││ │ │ 為程序不妥的話,應該會提出來,如果是我來主持會議的話,我不會這樣做││ │ │ ,正常情形應該要由專業委員來討論,而非詢問廠商能否做到。 │├──┼────┼──────────────────────────────────┤│4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於該次會議中有無討論到修正27項是否屬於重大變更?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沒有針對修正27項是否為重大變更一事作討論,但黃季敏裁示重新公告等標││ │ │ 期為7 天,意思就是非屬重大變更。 │├──┼────┼──────────────────────────────────┤│5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依照會議紀錄拾、討論事項二、提到修正是否屬於重大改變,提請討論,究││ │ │ 竟該次會議有無討論該項議題?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當時沒有討論該內容,但黃季敏就已經裁示7 天了,所以就推論認為是非屬││ │ │ 重大變更。 ││ │ │檢察官問 ││ │ │ 為何蔡木火會製作這樣內容的會議紀錄?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實際上是沒有討論是否屬於重大變更,在會議中謝志強有說如果非屬重大變││ │ │ 更等標期就是7 天,重大變更的等標期為28天,黃季敏既然直接裁示等標期││ │ │ 為7 天,所以推論結果就做成這樣的紀錄。 │└──┴────┴──────────────────────────────────┘附表四:
被告葉吉堂於105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審判期日到臺北地院刑事第二法庭出庭作證之虛偽證述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關於本案你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是否確實?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都確實。 │├──┼────┼──────────────────────────────────┤│2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身為召集人,是否就建置案需召集採購評選委員之相關會議,原則上由你負││ │ │ 責主持?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基本上我是負責這個建置案的採購會議的主席而已,其他的我並沒有參與。│├──┼────┼──────────────────────────────────┤│3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除了93年7 月5 日外,有沒有建置案採購評選委員開會,但不是由你擔任主││ │ │ 席的情形?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有另一份會議紀錄即93年8 月30日第五次採購委員會的紀錄,法院應該也有││ │ │ 。 ││ │ │檢察官問 ││ │ │ 後來是由誰擔任主席?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根據會議紀錄的第伍項,上面是寫主席黃署長季敏。 │├──┼────┼──────────────────────────────────┤│4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上開93年7 月5 日及93年8 月30日的會議,是否原本預定是由你擔任會議主││ │ │ 席,但後來由黃季敏主持會議?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這點的話,因為我們簽到表都是寫召集人就是我擔任主席,但實際上我們看││ │ │ 了會議紀錄後才知道,因為現在只有文獻,並沒有93年8 月30日有DVD 可以││ │ │ 知道過程。 │├──┼────┼──────────────────────────────────┤│5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提示他字卷九第133 頁會議紀錄、第133 反面會議簽到表)是否有出席93││ │ │ 年8 月30日就建置案第五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此次會議何人提議舉行?││ │ │證人葉吉堂答 ││ │ │ 我有參加該次會議,但該次會議是何人提議舉行的,我不知道。 │├──┼────┼──────────────────────────────────┤│6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提示勘驗會議紀錄第一卷第165 頁第54分57秒處譯文)錄影光碟勘驗譯文││ │ │ 記載:「那樣子喔!那我打電話給署長,看要不要一起過來?各位委員休息││ │ │ 一下」等語,你是否在第一階段會議最後階段,用打電話的方式邀請署長黃││ │ │ 季敏參加後續的會議?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光碟這樣寫,我只好相信。 │├──┼────┼──────────────────────────────────┤│7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當天黃季敏進入會場前,你有無告知黃季敏說已決議要修正招標規格,並且││ │ │ 重新公告的程序為7 日?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其實在我主持的階段,是委員有提到招標文件的修正跟重新公告及公告幾天││ │ │ 的問題,但委員有這個提問,我當主席就要處理,我就請採購單位提供意見││ │ │ 給委員參考。當時我並沒有做成任何決定,所以到底有沒有跟黃季敏講上開││ │ │ 的事情我也不記得。 │├──┼────┼──────────────────────────────────┤│8 │葉吉堂 │檢察官問 ││ │ │ 你在調查局、偵訊時都說邀黃季敏參加會議的原因是:一、你需向機關首長││ │ │ 報告會議進行情形。二、建置案為列管鉅額採購案件。三、建置案高度專業││ │ │ ,你難以說明清楚。既然僅為減省日後報告不便,黃季敏到場後,會議進行││ │ │ 到要討論規格不符、如何修正等細節事項,為何你不自行主持,卻要讓不具││ │ │ 評選委員身份之黃季敏以署長身份到場指示該如何進行?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因為基於行政倫理,首長來當然是首長來主持。 │└──┴────┴──────────────────────────────────┘附表五:
被告葉吉堂於102 年3 月12日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出庭作證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所為之虛偽證述內容另成偽證罪┌──┬────┬──────────────────────────────────┐│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葉吉堂 │委員問 ││ │ │ 為辦理這件採購案,93年8 月30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5 次會議在消防署六樓││ │ │ 會議室舉行,這次會議主席是何人?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第一階段是我擔任主席,第二階段是黃季敏擔任主席。 │├──┼────┼──────────────────────────────────┤│2 │葉吉堂 │委員問 ││ │ │ 第一、第二階段如何區分?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第一階段就是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的第一、二、三項,就是會議進行報告事項││ │ │ 一、二、三部分是由我主持。 │├──┼────┼──────────────────────────────────┤│3 │葉吉堂 │委員問 ││ │ │ 討論及決議部分何人主持? ││ │ │證人葉吉堂答 ││ │ │ 討論及決議部分由黃季敏主持。臨時動議也是黃季敏主持。 │└──┴────┴──────────────────────────────────┘附表六:
被告曾偉華於100 年7 月8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員詢問之虛偽陳述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提示:張千炫提供之行政災害防救委員會防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 │ │ 案得標廠商承諾事項一覽表影本2 張)所示資料是否係你製作?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是的,這是我依據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30分的會議紀錄製作的。 │├──┼────┼──────────────────────────────────┤│2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何以第1 份的廠商答覆與承諾內容第4 項記載「有關本系統EMS 衛星系統設││ │ │ 備及救災指揮通訊平台車之客製化設備、軟體之原設備廠商技術支援協議及││ │ │ 料件提供承諾,於本案簽約翌日起14個日曆天內提報」,而第2 份卻變成「││ │ │ 有關本系統EMS 衛星系統設備及救災指揮車通訊平台車之原設備廠商備用材││ │ │ 料提供承諾,於本案簽約翌日起21個日曆天內提報」?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所以我就依照署長的意見,製作了第1 份廠商承諾事項一覽表。 │├──┼────┼──────────────────────────────────┤│3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前述承諾事項,是因中華電信經評選為第1 名,取得優先議價之權,黃季敏││ │ │ 及蔡木火才提出之要求,是否如此?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是的,這些意見都是在第2 次評選會議之後才產生的。 │├──┼────┼──────────────────────────────────┤│4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消防署事後有無跟中華電信議價?議價結果為何?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因為中華電信無法同意前述承諾事項,所以根本沒有進入議價程序。 │└──┴────┴──────────────────────────────────┘附表七:
被告曾偉華於100 年7 月11日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檢察官問 ││ │ │ 在調查局有看過張千炫提供的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 │ │ 統維護服務案得標廠商承諾事項一覽表影本,該所示資料是否係你製作?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這是我依據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30分的會議紀錄製作的。 │├──┼────┼──────────────────────────────────┤│2 │曾偉華 │檢察官問 ││ │ │ 何以第1 份的廠商答覆與承諾內容第4 項記載「有關本系統EMS 衛星系統設││ │ │ 備及救災指揮通訊平台車之客製化設備、軟體之原設備廠商技術支援協議及││ │ │ 料件提供承諾,於本案簽約翌日起14個日曆天內提報」,而第2 份卻變成「││ │ │ 有關本系統EMS 衛星系統設備及救災指揮車通訊平台車之原設備廠商備用材││ │ │ 料提供承諾,於本案簽約翌日起21個日曆天內提報」?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所以我就依照署長的意見,製作了第1 份廠商承諾事項一覽表。 │├──┼────┼──────────────────────────────────┤│3 │曾偉華 │檢察官問 ││ │ │ 前述承諾事項,是因中華電信經評選為第一名,取得優先議價之權之後,黃││ │ │ 季敏及蔡木火才提出之要求,是否如此?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是的,這些意見都是在第2 次評選會議之後才產生的。 │├──┼────┼──────────────────────────────────┤│4 │曾偉華 │檢察官問 ││ │ │ 李訓徵於前示簽文中表示,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在與中華電信議價時,不││ │ │ 需要求中華電信承諾備料之期限,且應繼續與中華公司議價,何以會被長官││ │ │ 退文?係何人退文?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但是李訓徵有告訴過我,他要把這個要求廠商承諾的違例陳報給署長黃季敏││ │ │ 知道,後來他被退文了,他告訴我,他要把這個文自己留著。 │└──┴────┴──────────────────────────────────┘附表八:
被告曾偉華於101 年6 月18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據中華電信衛星中心主任張千炫98年6 月26日於本站供述,「新鈳與台灣標││ │ │ 準有商業的維護合約在,新鈳公司不能提供報價給別的公司,中華電信國際││ │ │ 分公司根本不可能取得新鈳公司的技術支援協議及料件提供承諾。」何以當││ │ │ 時消防署仍要求中華電信需取得新鈳公司支援承諾?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這也是在97年12月24日早上8 點黃季敏所召開的會議中決定的,當時李訓徵││ │ │ 也有提出這個部分是招標文件的額外要求,而且維護需求書中已有維護時效││ │ │ 的規定及罰則,應該是要回歸到相關的規定來處理,…所以這些額外要求會││ │ │ 採到政府採購法錯誤態樣的邊線,但是黃季敏還是沒有採納,在當天9 點30││ │ │ 分與中華電信的會議中,還是堅持要求將這個部分列為得標廠商承諾的事項││ │ │ 。 │└──┴────┴──────────────────────────────────┘附表九:
被告曾偉華於101 年6 月18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檢察官問 ││ │ │ 據中華電信衛星中心主任張千炫98年6 月26日於調查局供述,「新鈳與台灣││ │ │ 標準有商業的維護合約在,新鈳公司不能提供報價給別的公司,中華電信國││ │ │ 際分公司根本不可能取得新鈳公司的技術支援協議及料件提供承諾。」為何││ │ │ 當時消防署仍要求中華電信取得新鈳公司支援承諾?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所以中華電信不可能取得台灣新鈳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這也是在97年12月││ │ │ 24日早上8 點黃季敏所召開的會議中決定的,當時李訓徵也有提出這個部分││ │ │ 是招標文件的額外要求,而且維護需求書中已有維護時效的規定及罰則,應││ │ │ 該是要回歸到相關的規定來處理,…所以這些額外要求會採到政府採購法錯││ │ │ 誤態樣的邊線,但是黃季敏還是沒有採納,在當天9 點30分與中華電信的會││ │ │ 議中,還是堅持要求將這個部分列為得標廠商承諾的事項。 │└──┴────┴──────────────────────────────────┘附表十:
被告曾偉華於101 年8 月27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檢察官問 ││ │ │ (提示證據55、56李訓徵製作之公文)有何意見?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證據55,這是在事後要求中華電信承諾,必須要在簽約後的7 日內取得原廠││ │ │ 的保證書,此項要求在97年12月24日當天早上的會議有出現該項要求,這是││ │ │ 由黃季敏提出的…我曾聽李訓徵說當時他上證物55的簽,除了說明請中華電││ │ │ 信來議價外,另外也說明在中華電信取得優先議價權後,又提出額外條件,││ │ │ 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但署長不批,李訓徵擔心後來如果工程會如果調查案││ │ │ 件會發現這個重大的瑕疵,對於署長不批示證物55的公文… │└──┴────┴──────────────────────────────────┘附表十一:
被告曾偉華於101 年12月6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提示:97年12月30日15時0 分李訓徵簽文影本乙份)依所示簽文,前述採││ │ │ 購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與中華電信議價,不應要求該公司做招標規範所未││ │ │ 明定之額外承諾,是否如此?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我曾聽李訓徵很氣憤地跟我講,說這份簽文被署長退了。 │└──┴────┴──────────────────────────────────┘附表十二:
被告曾偉華於101 年12月20日在監察院,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不實陳述之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依您之見,這採購案有無何問題?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評選完之後有重大轉折,就是在進入應該要議價的階段才另外加註了要求廠││ │ │ 商的額外承諾事項…。 │├──┼────┼──────────────────────────────────┤│2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時間點是在中華電信取得優先議價權之前還是之後?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是在之前。…我24日一早8 點到會議室開會。我是97年12月24日早上的會議││ │ │ 有向科長及前署長反應我的意見。 │├──┼────┼──────────────────────────────────┤│3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本案97年12月22日第2 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評選結果由中華電信公司取得優││ │ │ 先議價權(第1 名),你於當日事後簽文「移請總務後勤組辦理宣布評選結││ │ │ 果與議價作業事宜」,結果前署長黃季敏批示:「加會法制、會計、綜企、││ │ │ 政風提列意見再核」(提示證1 )。你是否還記得?渠批示加會之用意何在││ │ │ ?你如何因應續處?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我是12月24日早上才跟署長講不應增加他原招標文件所無之事項。 │├──┼────┼──────────────────────────────────┤│4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97年12月24日你是如何表示意見?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該次會議由黃主持,先由蔡木火宣讀了一份文件,內容提及中華電信的標案││ │ │ 上有相關疑義,也包括未對備料供應方面作出明確說明,最後蔡科長有向黃││ │ │ 提出是否就請廠商(中華電信)做出承諾。…我當時有向黃署長表示我們當││ │ │ 初有以維護時效、罰則及未完成維護項目不予支付款項等3 個關卡來課廠商││ │ │ 的履約責任,確保廠商的履約能力。 │├──┼────┼──────────────────────────────────┤│5 │曾偉華 │調查員問 ││ │ │ 黃季敏當時如何講?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他說他不認為這樣,必須要廠商承諾才能確保系統維護。 │└──┴────┴──────────────────────────────────┘附表十三:
被告曾偉華於105 年7 月18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法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為虛偽不實之陳述內容┌──┬────┬──────────────────────────────────┐│編號│證人 │偽證內容 │├──┼────┼──────────────────────────────────┤│1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維護服務案得標廠商簡報詢答承諾事項一覽表」所記載的承諾事項內容,││ │ │ 是否都是在中華電信97年12月22日第2 次採購評選會議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 │ │ 後才額外要求中華電信去承諾的?還是當時中華電信在97年12月22日第2 次││ │ │ 採購評選會議評選委員評分、評選之前就已經現場承諾的?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這個承諾事項一覽表是24日之後產生出來的。 │├──┼────┼──────────────────────────────────┤│2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照你的意思,承諾事項一覽表示在24日開會之後你才去製作的?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對。 │├──┼────┼──────────────────────────────────┤│3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你在97年12月24日會議之前或會議上,你有無提供承諾事項一覽表?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沒有。 │├──┼────┼──────────────────────────────────┤│4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請審判長提示100 年度他字第5389號卷三第7 頁反面倒數第2 行至第8 頁││ │ │ 第1 行,曾偉華100 年7 月8 日調查筆錄)當時調查員問你:「前述承諾事││ │ │ 項,是因中華電信經評選為第1 名、取得優先議價權之後,黃季敏及蔡木火││ │ │ 才提出之要求,是否如此?」時,你回答「是的,這些意見都是在第2 次採││ │ │ 購評選會議之後才產生的。」請問你於100 年7 月8 日在調查局所述之內容││ │ │ ,是否都是屬實?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屬實。 │├──┼────┼──────────────────────────────────┤│5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既然你剛剛回答說你不知道承諾事項一覽表所記載的承諾事項是97年12月22││ │ │ 日中華電信在評選會議上就有做的承諾,還是97年12月22日中華電信取得優││ │ │ 先議價權後,消防署才額外要求中華電信承諾,為何你現在說你在偵查中說││ │ │ 這些承諾都是在第2 次採購評選會議後才產生的,是屬實?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屬實。這是我在調查局陳述我當時所看到的見聞。表格的內容是依據24日當││ │ │ 天的會議紀錄。 │├──┼────┼──────────────────────────────────┤│6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經法院勘驗之結果,張千炫於偵查中以及上週至法院作證時,均一致表示:││ │ │ 在97年12月24日前一日即23日,即已收到曾偉華e-mail中華電信要澄清的事││ │ │ 項。所以你在97年12月23日是否就已經將李訓徵調出議價會議錄影光碟,依││ │ │ 照中華電信答覆評選委員的承諾事項所列出的一覽表寄給張千炫?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23日當天我沒有在辦公室,所以我沒有處理這一類事情… │├──┼────┼──────────────────────────────────┤│7 │曾偉華 │辯護人問 ││ │ │ 依你在調查局的供述,你說你在12月23日下午13時之前,都在消防署辦公室││ │ │ 內,有無可能是你在12月23日下午13時之前寄承諾事項一覽表給張千炫? ││ │ │證人曾偉華答 ││ │ │ 沒有,是他記錯時間,實際寄送給他是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