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6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法定代理人 鄭芳梵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被 告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世杰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06年9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先位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179,764元部分,請求係自105年4月1日起至何時?
二、提出清晰之附圖A至附圖E過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