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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8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被 告 連真真被 告 何香雲訴訟代理人 黃清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全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6,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日期: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