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秋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791 號確認塗銷信託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5 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萬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