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鄭穎律師複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楊念慈律師被 告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孫燕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律師
郭怡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