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對國防部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263萬8,038元移轉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應給付8,442萬5,396元扣除聲明二判准移轉債權部分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予上訴人。」,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442萬5,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萬2,47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