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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 告 林寬照

張榕枝邱雲灶李聰明施文婉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複 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被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複 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任孝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依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與被告就原告退夥進行結算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與原告就原告自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退夥後於民國90年8月6日之合夥盈虧進行結算,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而為給付。而被告前分別訴請原告與其為退夥結算之行為,分別經附表所示判決確定,由被告分別據以向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是以本件原告就訴之聲明第2項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部分,須俟如附表所示執行案件為計算後,再依原告之請求,就給付部分為裁判。是原告給付部分之請求,顯係以被告依如附表所示確定判決就原告退夥為結算之結果為其依據。從而,本件訴訟程序顯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附表:

┌──┬──────┬────┬─────┬───┬──────┐│編號│歷審案號 │當事人 │是否為退夥│案件是│目前執行案號││ │ │ │結算之判決│否確定│ ││ │ │ │主文 │ │ │├──┼──────┼────┼─────┼───┼──────┤│ 1 │一審: │原告: │被告應與原│已確定│ ││ │本院103年度 │正大聯合│告為退夥結│ │ ││ │重訴字第608 │會計師事│算之行為 │ │ ││ │號 │務所 │ │ │ ││ │二審: │ │ │ │ ││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 │ │ ││ │105年度重上 │林寬照 │ │ │ ││ │字第397號 │ │ │ │ │├──┼──────┼────┼─────┼───┼──────┤│ 2 │一審: │原告: │被告應與原│已確定│本院106年度 ││ │本院102年度 │正大聯合│告為退夥結│ │司執字第5083││ │重訴字第144 │會計師事│算之行為 │ │2號 ││ │號 │務所 │ │ │ ││ │二審: │ │ │ │ ││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 │ │ ││ │103年度重上 │張榕枝 │ │ │ ││ │字第647號 │ │ │ │ │├──┼──────┼────┼─────┼───┼──────┤│ 3 │一審: │原告: │被告應與原│已確定│本院106年度 ││ │本院102年度 │正大聯合│告為退夥結│ │司執字第4067││ │訴字第4833號│會計師事│算之行為 │ │4號 ││ │ │務所 │ │ │ ││ │二審: │ │ │ │ ││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 │ │ ││ │104年度上字 │邱雲灶 │ │ │ ││ │第1019號經邱│ │ │ │ ││ │雲灶撤回上訴│ │ │ │ ││ │後確定 │ │ │ │ │├──┼──────┼────┼─────┼───┼──────┤│ 4 │一審: │原告: │被上訴人(│已確定│臺灣新北地方││ │臺灣新北地方│正大聯合│即李聰明)│ │法院105年度 ││ │法院102年度 │會計師事│應與上訴人│ │司執字第1335││ │訴字第904號 │務所 │(正大聯合│ │32號 ││ │ │ │會計師事務│ │ ││ │二審: │被告: │所)為退夥│ │ ││ │臺灣高等法院│李聰明 │結算之行為│ │ ││ │103年度上字 │ │ │ │ ││ │第1288號 │ │ │ │ │├──┼──────┼────┼─────┼───┼──────┤│ 5 │一審: │原告: │上開廢棄部│已確定│本院106年度 ││ │臺灣臺中地方│正大聯合│分,被上訴│ │司執字第4067││ │法院101年度 │會計師事│人(即施文│ │3號 ││ │訴字第2938號│務所 │婉)應與上│ │ ││ │ │ │訴人(即正│ │ ││ │二審: │被告: │大聯合會計│ │ ││ │臺灣高等法院│施文婉 │師事務所)│ │ ││ │臺中分院104 │ │為退夥結算│ │ ││ │年度上字第17│ │之行為 │ │ ││ │9號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退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