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凌韻富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涂耀疆兼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複 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