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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被 告 英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宜哲被 告 何宗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複 代理人 莊濬誠律師被 告 江美玉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張立達律師被 告 張譽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