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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45號原 告 逸玖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瑞佐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訴訟代理人 張豪軒

王嬿翔戴季澤李宜光律師王藹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14日內具狀說明附表八扣罰金額新臺幣(下同)63,785元部分,何以非按監造服務費1999萬元之0.3%計算?又依被證10之道路零星修繕案件流程圖所示,是否需完工後監造單位會同廠商通知分隊(即被告機關)辦理完工會勘確認後,原告始能提送通知回報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