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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3,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