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78號原 告 蔡文益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朱緯業、吳昶毅、林明頡、劉勝誼、翁瑞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事證,及就補正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朱緯業、吳昶毅、林明頡、劉勝誼、翁瑞鴻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