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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金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1號原 告 潘梅桂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據。

二、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