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93號原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丁嘉玲律師被 告 邱忠賢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刑事庭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法院查得該案業已確定,有本庭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