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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金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1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被 告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被 告 王勳聖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蔡正雄律師林文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