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健興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