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蕭啟信訴訟代理人 馮浚銓律師被上訴人 石長豐訴訟代理人 石文昭
江樹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一0四年度北簡字第九八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方面: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四樓房屋(下稱本件四樓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則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五樓房屋(下稱本件五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曾更動原有房屋空間格局,怠於設置維護防水及排水設施,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間起,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即有大面積漏水情形,致天花板、燈具受潮損壞,詎上訴人堅稱漏水與其無涉、置之不理、拒不修繕,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依附表一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修繕本件四樓及五樓房屋至不再滲漏水狀態(被上訴人在原審請求上訴人依附表二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修繕本件四樓及五樓房屋至不再滲漏水狀態,及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十萬元,暨自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算之法定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依附表一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修繕本件四樓及五樓房屋至不再滲漏水狀態,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被上訴人則未就敗訴部分上訴,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即請求上訴人修繕逾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錢賠償部分,已告確定)。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以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漏水處一在餐廳上方天花板,一在廚房上方平頂,漏水處本件五樓房屋之相對位置固於九十三年間改為浴室之用,但裝修時確有施作防水層,而漏水之原因多端(冷熱水管、排水管、馬桶、公共管線滲漏、地坪防水不良、樓板裂縫、公寓老舊等),亦不能排除係公共管道間滲漏至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其中廚房天花板為陽台外推,亦有可能係雨水滲入或陽台年久老化所致,鑑定人僅以肉眼觀察,並未進行漏水測試以判斷漏水原因,亦未查明漏水來源及漏水點位置,徒以漏水處上方樓層作為浴室使用推論漏水原因,顯然率斷;又本件五樓房屋並非鑑定範圍,且鑑定報告僅謂本件五樓房屋應即修復廚房流理台之自來水管,並稱鑑定當天即已修復,原審竟認應拆除流理台下方地磚、木地板、更換流理台地坪下方水管、流理台地坪重新施作防水層、重貼地磚、更換流理台面與地板間自來水管等,顯有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件被上訴人主張本件四樓房屋為其所有,上訴人則為本件五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曾更動原有房屋空間格局,自一0二年十一月間起,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即有大面積漏水情形,致天花板、燈具受潮損壞等情,已經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相片、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見原審卷第二二頁、二審卷第三一至三四、四二頁),並引用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鑑定報告書(下稱本件鑑定報告書)所載及鑑定人即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會員沈福元技師之證詞為證(見原審卷第一四二至一四六頁筆錄),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被上訴人主張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係因上訴人怠於設置、維護本件五樓房屋之防水及排水設施所致,應依附表一所示項目、方法、範圍進行修繕部分,則為上訴人否認,辯稱:本件五樓房屋於九十三年間變更為浴室之用時,有施作防水層,鑑定人僅以肉眼觀察,未進行漏水測試以判斷漏水原因,鑑定結果不可採,原審就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修繕項目、方法、範圍亦超出鑑定報告所載等語。
四、茲分述如下: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用辭定義如下:㈠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㈡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㈢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至三款、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後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四樓房屋與本件五樓房屋同屬臺北市○○區○○街○○○○號一至七樓七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房屋,本件四樓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本件五樓房屋為上訴人所有,此觀卷附建物登記謄本所示即明(見原審卷第二二頁),前已述及,依上開法條,上訴人對於其所有之專有部分即本件五樓房屋負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如因上訴人對於其所有專有部分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致被上訴人所有之本件四樓房屋受損,即屬侵害(妨害)被上訴人對本件四樓房屋之所有權,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除去其妨害、防止繼續妨害暨賠償即回復本件四樓房屋損害發生前原狀。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自一0二年十一月間起即有大面積漏水情形,致天花板、燈具受潮損壞等情,已經被上訴人陳明在卷,核與卷附相片、本件鑑定報告書所載一致,並據鑑定人即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會員沈福元技師在原審到庭證述明確,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前業提及,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情事,是否係因上訴人對於本件五樓房屋未盡修繕、管理、維護義務所致?如是,附表一所示之項目、方法、範圍是否除去其妨害、防止繼續妨害及回復本件四樓房屋損害發生前原狀之合理必要手段?
(三)經查:1關於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係因上訴人所
有之本件五樓房屋相對位置作為浴室之用,內設大浴缸、淋浴龍頭及馬桶,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致滲漏至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與地坪,且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漏水,溢流至流理台外地坪,而一般建築工程樓地板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因而滲漏至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已經原審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明確,有本件鑑定報告書(第五、六頁)漏水原因鑑定結果可稽,復據鑑定人沈福元技師在原審到庭證稱:「四樓餐廳及廚房部分:是從五樓浴室範圍漏下來的,是從四樓天花板圓孔往上看,發現有滲水的痕跡,那個位置是五樓作為浴室使用的,所以判斷是五樓浴室滲漏的。因為該部分是作為浴室在使用,漏水當然是防水層沒有做好所以就漏水了。如果是管線的話滲水的痕跡會是一條線,且被告(即上訴人)也沒有提供管線圖,所以認為是防水層沒有做好‧‧‧我們只是鑑定漏水是從五樓下來的‧‧‧(問:關於四樓餐廳廚房部分,貴公會未進行漏水測試,如何判定是因被告五樓浴室地坪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那是很明顯從浴室漏下來的,因為當場沒有在漏水,所以並未進行管線的漏水測試。所謂管線的漏水測試就是使用壓力表,如果進行加壓(以人力灌入空氣)的時候,壓力表顯示的數據有下降,就可以判斷管線有在漏水,因為現場管線已經沒有在漏水,所以沒有進行,因為如果加壓的話,反而會把管線破壞‧‧‧(問:滲漏之水從何而來?是給水管漏水?還是排水管漏水?)是從浴室或地板水漏下來的。(問:有無可能是公共管道間漏水?)那個地方沒有公共管道間,所以應該是從浴室範圍漏下來的‧‧‧(問:天花板上有釘木材,也有裂縫,請問該天花板裂縫有無可能是漏水的原因?該天花板裂縫有無可能擴大漏水的損害?)這應該是從五樓漏下來的,與釘木板、裂縫均無關;裂縫非釘木板所致,漏水有可能會從裂縫或樓板部分下來,沒有裂縫也是會漏水‧‧‧使用中沒有漏水這是被告自己講的,以工程學理上來說,不可能發生。(問:依據照片所示,該處原係陽台,經過外推成為廚房,請問陽台外推的地方,是不是容易發生漏水情況?)水是從浴室漏出來,並非從陽台漏出來。(問:從編號四樓2-5、2-6照片來看,廚房上方平頂漏水痕跡是從外側向內延伸,請問該處上方平頂之漏水有無可能是雨水從鋁門窗與平頂的縫隙滲漏進來?)從漏水痕跡的正上方判斷,這些水是從五樓浴室漏出來的,與陽台沒有關係。外側向內延伸只會在窗戶及冷氣機的部分,並不會深入到這麼裡面的陽台。(問:貴公會沒有進行地坪、管線漏水測試,是否可以完全排除其他漏水之原因?)因為很明顯是防水層的原因,而且如果要測試的話,要將浴室整個拆除,才能進行漏水的測試,所以才沒有做」(見原審卷第一四二至一四五頁筆錄)。
2鑑定人沈福元技師、劉永雄技師為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受
原審囑託後指派實施鑑定工作之公會會員,均為我國考選部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土木工程技師科別考試及格,且依技師法領有土木技師證書,並加入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而得執行業務者(參見技師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而考選部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土木工程技師科別考試,必須為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工程力學)或工程力學、結構學、測量學、土壤力學、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或土木材料或建築結構及材料、工程地質、水利工程、運輸工程、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製圖、基礎工程、橋樑工程或橋樑設計或道路橋樑、道路工程、港灣工程、隧道工程、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價、施工機械或施工估價與機械、房屋建造、海岸工程、結構分析、結構設計、工程測量、施工法或土木施工法、營建管理或營建工程管理、大地工程學、工程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結構學、測量學、土壤力學、工程材料,有證明文件者,③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④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始具有應考資格,此觀考選部各項國家考試應考資格查詢網頁所示自明,沈福元技師、劉永雄技師對於鋼筋混凝土造本件四樓及五樓房屋之材料、構造、結構、設計顯有專業之智識及經驗,有判別本件四樓、五樓房屋漏水原因之能力,復與兩造俱無任何宿怨仇隙或故舊交誼,本件訴訟結果亦與渠等無任何法律上、經濟上利害關係,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參諸沈福元技師對於上訴人反覆質以未進行漏水測試、有無可能為公共管道間漏水、天花板裂縫、陽台外推、雨水自鋁門窗與平頂的縫隙滲漏、得否排除其他漏水原因等,逐一詳細說明未能進行測試之原因及判斷之理由,上訴人猶空言否認、臆測本件四樓房屋餐庭及廚房漏水原因,亦拒不墊付鑑定費用為補充鑑定,本院認本件鑑定報告書關於漏水原因鑑定結果應屬客觀可採,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係因上訴人所有之本件五樓房屋浴室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及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漏水、樓板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所致,堪以認定。
3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既因上訴人所有之
本件五樓房屋浴室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及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漏水、樓板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所致,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怠於設置、修繕、維護本件五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層及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樓板防水處理、防水層,致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燈具受潮損壞,已屬侵害(妨害)被上訴人對本件四樓房屋之所有權,被上訴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即回復本件四樓房屋損害發生前原狀,亦即修復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因受潮損壞之天花板、燈具外,亦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除去就本件四樓房屋所有權之妨害、防止繼續妨害即設置及修繕本件五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層及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樓板防水層。
①關於回復本件四樓房屋損害發生前原狀部分,鑑定人業依
原審囑託補充提出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之估算表(見本件鑑定報告書附件五及原審卷第八七、八八頁),與附表一項次第一至七項所示一致,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按附表一項次第一至七項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修繕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自屬有據。
②關於除去本件四樓房屋所有權所受妨害及防止繼續妨害,
即設置及修繕本件五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層及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樓板防水層部分,鑑定人並未提出應修繕之項目、方法及範圍,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則提出訴外人銘文式樣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文設計公司)所製作之修繕工程估價單(見原審卷第二五三頁),其中如附表一項次第十五至二五項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係針對設置及修繕本件五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層及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而銘文設計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室內裝潢業、室內設計業,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可考(見二審卷第四三頁),銘文設計公司所營事業既包括室內裝潢、室內設計,該公司所提工程估價單所列載項目、方法、範圍已非無可採;參諸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係因上訴人所有之本件五樓房屋相對位置作為浴室之用,內設大浴缸、淋浴龍頭及馬桶,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致滲漏至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與地坪,且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漏水,溢流至流理台外地坪,而一般建築工程樓地板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因而滲漏至本件四樓房屋之餐廳及廚房,已如前述,欲設置及修繕本件五樓房屋浴室之防水層,附表一項次第十五至十八項「拆除大浴缸、淋浴室、廁所及其下方之地磚、『淋浴室、廁所與流理台間空地』之地磚,更換浴室地坪下方水管,浴室地坪重新施作防水層,浴室地坪重貼地磚」,及第二四、二五項「廢料清理及運什費、稅捐及管理費」自皆屬必要合理之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附表一項次第十九至二三項「拆除流理台及其下方之地磚、木地板,更換流理台地坪下方水管,流理台地坪重新施作防水層,流理台地坪重貼地磚,更換流理台面與地板間自來水管」部分,審酌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之自來水管線有漏水情事,流理台面與地板間自來水管自有更換必要,項次二三項亦屬必要合理之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甚明;且鑑定報告已載明一般建築工程之樓地板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而流理台之主要作用為盛裝烹調所需之水及洗滌食物、餐具器皿,通常會使用水,此為週知之事實,一般建築工程樓地板因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水一旦溢流、潑灑至地面,即會發生向下滲漏之結果,加以本件五樓房屋流理台係上訴人事後更動格局而設置,並非原設計之廚房位置,樓板顯亦無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又緊鄰前述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設有大浴缸、淋浴室、廁所之浴室(參見鑑定報告書附件六6008五樓平面示意圖),為確實除去本件五樓房屋持續滲漏水至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情事,本件五樓房屋流理台地坪應亦有施作防水層之必要,則附表一項次第十九至二二項拆除流理台及其下方之地磚、木地板、更換流理台地坪下方水管、流理台地坪重貼地磚更換流理台面與地板間自來水管部分,仍屬合理必要之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亦足認定。上訴人指附表一項次第十九至二二項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超出鑑定報告所載,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四樓房屋餐廳及廚房天花板漏水,係因上訴人所有之本件五樓房屋浴室未施作防水層或施作不確實,及本件五樓房屋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漏水、樓板未施作防水處理、無防水層所致,附表一項次第一至七項為回復本件四樓房屋損害發生前原狀之合理必要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附表一項次第十五至二五項亦為除去被上訴人就本件四樓房屋所有權之妨害、防止繼續妨害即設置及修繕本件五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層及廚房流理台自來水管線之合理必要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按附表一項次第一至七項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修繕本件四樓房屋,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按附表一項次第十五至二五項所示項目、方法、範圍修繕本件五樓房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被上訴人前述應予准許之請求,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附表一:上訴人應施作之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 │ 漏水區域 │ │ │ │ │ ││項次├──┬──┤ 工作項目 │工 法│材 質│單位│數量││ │樓層│位置│ │ │ │ │ │├──┼──┼──┼─────┼────┼───┼──┼──┤│ │ │ │拆除餐廳及│ │ │平方│ ││ 一 │ │ │廚房天花板│ │ │公尺│16.8││ │ │ │原裝修表層│ │ │ │ │├──┤ │ ├─────┼────┼───┼──┼──┤│ │ │ │新設餐廳及│ │ │平方│ ││ 二 │ │ │廚房塑膠企│ │ │公尺│16.8││ │ │ │口天花板 │ │ │ │ │├──┤ │ ├─────┼────┼───┼──┼──┤│ 三 │ │餐廳│廚房天花板│一底二度│ │平方│ ││ │ │及廚│平頂油漆 │(含披土)│ │公尺│ 5 │├──┤四樓│房之├─────┼────┼───┼──┼──┤│ 四 │ │天花│燈具更新 │ │ │座 │ 1 │├──┤ │板 ├─────┼────┼───┼──┼──┤│ 五 │ │ │其他零星材│ │ │式 │ 1 ││ │ │ │料 │ │ │ │ │├──┤ │ ├─────┼────┼───┼──┼──┤│ 六 │ │ │廢料清理及│ │ │式 │ 1 ││ │ │ │運什費 │ │ │ │ │├──┤ │ ├─────┼────┼───┼──┼──┤│ 七 │ │ │稅捐及管理│ │ │式 │ 1 ││ │ │ │費 │ │ │ │ │├──┼──┼──┼─────┼────┼───┼──┼──┤│ │ │ │拆除大浴缸│ │ │ │ ││ │ │ │、淋浴室、│ │ │ │ ││ │ │ │廁所及其下│ │ │ │ ││十五│ │ │方之地磚、│ │ │平方│12.6││ │ │ │「淋浴室、│ │ │公尺│ ││ │ │ │廁所與流理│ │ │ │ ││ │ │ │台間空地」│ │ │ │ ││ │ │ │之地磚 │ │ │ │ │├──┤ │ ├─────┼────┼───┼──┼──┤│十六│ │ │更換浴室地│ │PVC │式 │ 1 ││ │ │ │坪下方水管│ │ │ │ │├──┤ │ ├─────┼────┼───┼──┼──┤│ │ │ │ │彈性水泥│ │ │ ││ │ │ │浴室地坪重│防水打底│ │ │ ││十七│ │ │新施作防水│(兩度防│ │平方│12.6││ │ │ │層 │水層+牆│ │公尺│ ││ │ │ │ │角加抗裂│ │ │ ││ │ │ │ │網加強)│ │ │ │├──┤ │ ├─────┼────┼───┼──┼──┤│ │ │ │浴室地坪重│ │30CM×│平方│12.6││十八│ │ │貼地磚 │ │30CM防│公尺│ ││ │ │ │ │ │滑磚 │ │ │├──┤ │四樓├─────┼────┼───┼──┼──┤│ │ │餐廳│拆除流理台│ │ │ │ 2.8││十九│五樓│及廚│及其下方之│ │ │平方│ ││ │ │房上│地磚、木地│ │ │公尺│ ││ │ │方之│板 │ │ │ │ │├──┤ │五樓├─────┼────┼───┼──┼──┤│ │ │浴室│更換流理台│ │ │ │ ││二十│ │ │地坪下方水│ │PVC │式 │ 1 ││ │ │ │管 │ │ │ │ │├──┤ │ ├─────┼────┼───┼──┼──┤│ │ │ │ │彈性水泥│ │ │ ││ │ │ │流理台地坪│防水打底│ │ │ ││二一│ │ │重新施作防│(兩度防│ │平方│ 2.8││ │ │ │水層 │水層+牆│ │公尺│ ││ │ │ │ │角加抗裂│ │ │ ││ │ │ │ │網加強)│ │ │ │├──┤ │ ├─────┼────┼───┼──┼──┤│二二│ │ │流理台地坪│ │30CM×│平方│ ││ │ │ │重貼地磚 │ │30CM防│公尺│ 2.8││ │ │ │ │ │滑磚 │ │ │├──┤ │ ├─────┼────┼───┼──┼──┤│二三│ │ │更換流理台│ │ │ │ ││ │ │ │面與地板間│ │PVC │式 │ 1 ││ │ │ │自來水管 │ │ │ │ │├──┤ │ ├─────┼────┼───┼──┼──┤│二四│ │ │廢料清理及│ │ │式 │ 1 ││ │ │ │運什費 │ │ │ │ │├──┤ │ ├─────┼────┼───┼──┼──┤│二五│ │ │稅捐及管理│ │ │式 │ 1 ││ │ │ │費 │ │ │ │ │└──┴──┴──┴─────┴────┴───┴──┴──┘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施作之修繕項目、方法及範圍┌──┬─────┬─────┬────┬───┬──┬──┐│ │ 漏水區域 │ │ │ │ │ ││項次├──┬──┤ 工作項目 │工 法│材 質│單位│數量││ │樓層│位置│ │ │ │ │ │├──┼──┼──┼─────┼────┼───┼──┼──┤│ │ │ │拆除餐廳及│ │ │平方│ ││ 一 │ │ │廚房天花板│ │ │公尺│16.8││ │ │ │原裝修表層│ │ │ │ │├──┤ │ ├─────┼────┼───┼──┼──┤│ │ │ │新設餐廳及│ │ │平方│ ││ 二 │ │ │廚房塑膠企│ │ │公尺│16.8││ │ │ │口天花板 │ │ │ │ │├──┤ │ ├─────┼────┼───┼──┼──┤│ 三 │ │餐廳│廚房天花板│一底二度│ │平方│ ││ │ │及廚│平頂油漆 │(含披土)│ │公尺│ 5 │├──┤ │房之├─────┼────┼───┼──┼──┤│ 四 │ │天花│燈具更新 │ │ │座 │ 1 │├──┤ │板 ├─────┼────┼───┼──┼──┤│ 五 │ │ │其他零星材│ │ │式 │ 1 ││ │ │ │料 │ │ │ │ │├──┤ │ ├─────┼────┼───┼──┼──┤│ 六 │ │ │廢料清理及│ │ │式 │ 1 ││ │ │ │運什費 │ │ │ │ │├──┤ │ ├─────┼────┼───┼──┼──┤│ 七 │ │ │稅捐及管理│ │ │式 │ 1 ││ │ │ │費 │ │ │ │ │├──┤ ├──┼─────┼────┼───┼──┼──┤│ │四樓│ │拆除浴室天│ │ │平方│ ││ 八 │ │ │花板原裝修│ │ │公尺│ 3.2││ │ │ │表層 │ │ │ │ │├──┤ │ ├─────┼────┼───┼──┼──┤│ │ │ │新設浴室塑│ │ │平方│ ││ 九 │ │ │膠企口天花│ │ │公尺│ 3.2││ │ │ │板 │ │ │ │ │├──┤ │ ├─────┼────┼───┼──┼──┤│ 十 │ │ │燈具更新 │ │ │座 │ 1 │├──┤ │ ├─────┼────┼───┼──┼──┤│十一│ │浴室│其他零星材│ │ │式 │ 1 ││ │ │天花│料 │ │ │ │ │├──┤ │板 ├─────┼────┼───┼──┼──┤│十二│ │ │廢料清理及│ │ │式 │ 1 ││ │ │ │運什費 │ │ │ │ │├──┤ │ ├─────┼────┼───┼──┼──┤│十三│ │ │稅捐及管理│ │ │式 │ 1 ││ │ │ │費 │ │ │ │ │├──┤ │ ├─────┼────┼───┼──┼──┤│十四│ │ │浴廁用抽風│ │阿拉斯│ │ 1 ││ │ │ │機更新 │ │加廠牌│台 │ ││ │ │ │ │ │25CM×│ │ ││ │ │ │ │ │25CM │ │ │├──┼──┼──┼─────┼────┼───┼──┼──┤│ │ │ │拆除大浴缸│ │ │ │ ││ │ │ │、淋浴室、│ │ │ │ ││ │ │ │廁所及其下│ │ │ │ ││十五│ │ │方之地磚、│ │ │平方│12.6││ │ │ │「淋浴室、│ │ │公尺│ ││ │ │ │廁所與流理│ │ │ │ ││ │ │ │台間空地」│ │ │ │ ││ │ │ │之地磚 │ │ │ │ │├──┤ │ ├─────┼────┼───┼──┼──┤│十六│ │ │更換浴室地│ │PVC │式 │ 1 ││ │ │ │坪下方水管│ │ │ │ │├──┤ │ ├─────┼────┼───┼──┼──┤│ │ │ │ │彈性水泥│ │ │ ││ │ │ │浴室地坪重│防水打底│ │ │ ││十七│ │ │新施作防水│(兩度防│ │平方│12.6││ │ │ │層 │水層+牆│ │公尺│ ││ │ │ │ │角加抗裂│ │ │ ││ │ │ │ │網加強)│ │ │ │├──┤ │ ├─────┼────┼───┼──┼──┤│ │ │ │浴室地坪重│ │30CM×│平方│12.6││十八│ │ │貼地磚 │ │30CM防│公尺│ ││ │ │ │ │ │滑磚 │ │ │├──┤ │四樓├─────┼────┼───┼──┼──┤│ │ │餐廳│拆除流理台│ │ │ │ 2.8││十九│ │及廚│及其下方之│ │ │平方│ ││ │ │房上│地磚、木地│ │ │公尺│ ││ │ │方之│板 │ │ │ │ │├──┤ │五樓├─────┼────┼───┼──┼──┤│ │ │浴室│更換流理台│ │ │ │ ││二十│ │ │地坪下方水│ │PVC │式 │ 1 ││ │ │ │管 │ │ │ │ │├──┤ │ ├─────┼────┼───┼──┼──┤│ │ │ │ │彈性水泥│ │ │ ││ │ │ │流理台地坪│防水打底│ │ │ ││二一│ │ │重新施作防│(兩度防│ │平方│ 2.8││ │ │ │水層 │水層+牆│ │公尺│ ││ │五樓│ │ │角加抗裂│ │ │ ││ │ │ │ │網加強)│ │ │ │├──┤ │ ├─────┼────┼───┼──┼──┤│二二│ │ │流理台地坪│ │30CM×│平方│ ││ │ │ │重貼地磚 │ │30CM防│公尺│ 2.8││ │ │ │ │ │滑磚 │ │ │├──┤ │ ├─────┼────┼───┼──┼──┤│二三│ │ │更換流理台│ │ │ │ ││ │ │ │面與地板間│ │PVC │式 │ 1 ││ │ │ │自來水管 │ │ │ │ │├──┤ │ ├─────┼────┼───┼──┼──┤│二四│ │ │廢料清理及│ │ │式 │ 1 ││ │ │ │運什費 │ │ │ │ │├──┤ │ ├─────┼────┼───┼──┼──┤│二五│ │ │稅捐及管理│ │ │式 │ 1 ││ │ │ │費 │ │ │ │ │├──┤ ├──┼─────┼────┼───┼──┼──┤│二六│ │ │拆除馬桶及│ │ │平方│ 1.9││ │ │ │浴室地磚 │ │ │公尺│ │├──┤ │ ├─────┼────┼───┼──┼──┤│二七│ │ │更換浴室地│ │PVC │式 │ 1 ││ │ │ │坪下方水管│ │ │ │ │├──┤ │ ├─────┼────┼───┼──┼──┤│二八│ │ │ │彈性水泥│ │ │ ││ │ │ │浴室地坪重│防水打底│ │ │ ││ │ │公共│新施作防水│(兩度防│ │平方│ 1.9││ │ │管道│層 │水層+牆│ │公尺│ ││ │ │間旁│ │角加抗裂│ │ │ ││ │ │小浴│ │網加強)│ │ │ │├──┤ │室 ├─────┼────┼───┼──┼──┤│二九│ │ │浴室地坪重│ │30CM×│平方│ 1.9││ │ │ │貼地磚 │ │30CM防│公尺│ ││ │ │ │ │ │滑磚 │ │ │├──┤ │ ├─────┼────┼───┼──┼──┤│三十│ │ │廢料清理及│ │ │式 │ 1 ││ │ │ │運什費 │ │ │ │ │├──┤ │ ├─────┼────┼───┼──┼──┤│三一│ │ │稅捐及管理│ │ │式 │ 1 ││ │ │ │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