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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世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9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於106年5月3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1,2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給付車資等
裁判日期: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