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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訴訟代理人 羅淑英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世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北簡字第8950號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訴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合計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扣除附帶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後,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嗣所為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給付車資等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