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顏 瑜
劉忠河陳志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複 代理 人 謝智硯律師被 上訴 人 張學孔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