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上 訴 人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複 代理 人 蔡沂彤被 上訴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複 代理 人 蕭淨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