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27號上 訴 人 鄭景順
連靜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李琳華律師被上訴人 仲芳玲
楊億祿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
周光隆許文娟被上訴人 張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被上訴人 葛通和
康琪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陳報被上訴人蔡徐森蓮繼承人。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