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54號上 訴 人 黃偉珠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複 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被上訴人 吳瓊芳訴訟代理人 黃育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上訴人於10日內具狀確認2項聲明之請求權基礎各自為何,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