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周建廷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N. Wilson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余振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