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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許寶鳳被 上訴人 吳麗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0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召集互助會(下稱

系爭合會),會員連會首共計37人,會期自103年2月10日至106年2月10日止,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被上訴人參加1會,嗣上訴人於104年12月以私人財務問題為由,向被上訴人表示系爭合會無從繼續進行,並結算應給付被上訴人440,000元,惟上訴人之後僅陸續給付被上訴人33,000 元,尚積欠被上訴人407,000 元會款未清償,屢經催討,仍未置理,爰依合會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407,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陳述則以:伊因故

致系爭合會無法繼續進行,乃召集活會會員進行協商,同意伊按月以5,000 元不等金額分別清償,被上訴人亦不例外,兩造間既已合意存在,彼此自應受拘束。且伊均依照協商內容還給被上訴人,然被上訴人竟違約提起本件訴訟,是被上訴人主張,顯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召集系爭合會後,因故不能繼續進行,結

算上訴人尚積欠會款440,000元,嗣上訴人陸續給付被上訴人33,000元,尚積欠被上訴人407,000元未清償未清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會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自堪信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上訴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 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3項定有明文。足見合會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仍應按每屆標會期日,分期給付各期會款,但如有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喪失分期利益,未得標會員得請求給付全部會款。經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合會停會後,兩造曾協商由上訴人按月給付5,000 元一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並有簽收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堪認兩造約定內容應係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 項之規定,會首得分期給付之各期會款所為,難謂有另成立分期給付和解之意思存在。是會首遲延給付,且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依上揭規定,喪失分期利益,未得標會員即得請求全部之給付。上訴人固主張自105年7月15日起即未按月給付各期會款等語,然惟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上訴人自105年6月起即未按月給付等語,而觀諸兩造所不爭執會錢簽收單(見原審卷第23頁),自105年5月15日起即未再有任何簽收之紀錄,足認被上訴人前開抗辯,應屬可採。則上訴人自105年6月起迄今未曾給付任何會款已逾2 期以上,揆諸前開說明,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部應給付之會款。從而,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清償所積欠之剩餘會款,洵屬有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所辯均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依合會之法

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07,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雖判決理由不同,惟結果並無二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