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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抗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50號抗 告 人 麥仲宇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楊子莊律師聲請核定律師酬金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5月15日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2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於抗告程序一併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裁定駁回106年度救字第207號裁定駁回。是抗告人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張志全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