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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簡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訴訟代理人 洪馮旭

陳玉英徐淑菁被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受 告知人 余吳宜女

余崇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