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范哲豪被上訴人即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被上訴人即被 告 梁秀玉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保險字第163號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