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6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程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