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6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被 告 張程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110 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