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68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歐乃夫被 告 陳妏嬅(原名陳春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