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77號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被 上訴人 林雪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