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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03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廖柏宇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吳慕栩被 告 張水益

林麗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