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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水益、林麗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