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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4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鄭士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陳報之保單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47,11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6,000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0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