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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業經本院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718元,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確定。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6,000元,經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爰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4,670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