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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號原 告 施碧梅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葉國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利息起算年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