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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㈠原告南港郵局第8849號存證信函之寄件郵戳日期,並應提出原本;㈡原告「小額信用貸款授信準則」第22條之催收程序為何;㈢原告之個人金融無擔保授信協議分期作業辦法與本件訴訟有關之條款為何;㈣原告民事準備書狀㈠之附表一所載借款人協商逾期日即最後繳款日之證據為何?請分別指明為該次書狀附件之頁數為何,及如何認定何以該日期係最後繳款日。㈤原告提出之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代號「B」、「R」、「W」分別何指。並應提出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