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4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