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64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鄭士永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已繳納10,9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溢繳9,790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