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80號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06 年度保險字第80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1,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